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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R最早6月可申请,公募可入市投资

2018-05-05 10:33:59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当“BATJ”出海上市时,境内监管者与投资者一样扼腕叹息。如今,监管层正在搭建起境内投资者投资海外创新巨头的桥梁——境外企业回境内发行CDR(中国存托凭证)。那么发行CDR意味着什么?谁可以申请?谁可以投资?投资者受损失了又该怎么办?这些问题在最新监管规则中都将得到解答。

证监会5月4日发布《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CDR办法》),对存托凭证的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具体法律依据,打开实际操作的新路径。该办法不但为海外创新公司回归A股打开路径,还兼顾了未来沪伦通下伦交所上市公司在境内发行CDR的安排。

据证监会介绍,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6月3日。有了解政策制定流程的相关负责人告诉第一财经记者,考虑到征求意见之后还需要一周左右的时间完成后续程序,预计《CDR办法》最快将于6月份正式发布。待相关配套规则发布之后,企业即可制定申请文件,并申请开始试点。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办法,只要基金合同约定可投资境内上市股票的,基金管理人就可以投资CDR。如果没有约定,基金管理人只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后,即可根据表决结果投资CDR。

谁可以申请

国务院3月30日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要求抓紧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监管规则,稳妥推动试点工作,其中对试点企业做出原则性规定。

这意味着,想要申请发行CDR的公司,目前必须是符合国家战略、具有核心竞争力、市场认可度高,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达到相当规模的创新企业。

就整体标准来说,一是已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二是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企业(包括红筹企业和境内注册企业),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估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

同时,还必须满足《CDR办法》当中对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五项规定。第一,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关于股票公开发行的基本条件,即、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第二,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公司,公司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第三,最近三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且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股 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第四,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 行为;第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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