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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R最早6月可申请,公募可入市投资

2018-05-05 10:33:59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如果红筹公司在发行CDR的过程中,因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而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投资者是很难通过起诉红筹公司获得赔偿的。

为了加强责任承担,《CDR办法》有意将红筹公司与实体运营企业关联在一起,明确境内实体运营企业应当对与其有关的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承担责任,并针对CDR及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特点,就存托安排、不同投票权、协议控制等事项作出特别披露要求。

同时,设置多项特有的投资者保护措施,如存托凭证持有人特别事项单独表决机制,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退市回购义务等。此外,还规定了监管机构现场检查、调查取证,采取监管措施,实施市场禁入等。

“我们现在试点企业的上市地,一定是与中国证监会签署过跨境监管框架协议的,”前述负责人告诉记者,除规则设计上加入了很多特色的要求之外,还将通过跨境监管执法合作对境外发行主体进行约束。

根据办法,“最牛小股东”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投服中心”)也将购买最小交易份额的存托凭证,进行持股行权。同时,投服中心也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存托凭证持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对于相关违法行为,证监会也规定了处罚措施。比如,对于违反减持规定的相关责任人,证监会将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3万;对于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在承销期或期满后6个月内买卖CDR、自接受境外发行人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买卖CDR等短线交易操作也将依法处罚;对于存托人未按照境内相关规定履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3万元,情节严重的将被责令更换、36个月不受理相关申请文件、取消存托资质等措施。

《CDR办法》还提到CDR与股票之间的转换问题,但只表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据第一财经记者了解,在当前时点发行CDR期间,暂时没有转换路径。但是,未来在沪伦通方案中,会考虑转换的具体问题。

对于市场广泛关注的发行规模问题,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不过,前述人士表示,监管层在考虑推出一个新品种时,对流动性是有考虑的,但是对于具体发行比例目前还在研究。不过可以肯定的是,不会是简单的规定一个比例“一刀切”。目前这个环节的规定,是放在证监会的规则中,还是由交易所层面的规则来限定,也还在研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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