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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网络信息安全)
分时租赁经营者应当根据国家网络安全有关规定,依法合规采集、存储、使用和保护承租人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租赁服务所必需的范围。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者泄露承租人个人信息。
分时租赁经营者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外流。经营者不得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或者为第三方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服务评价)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分时租赁服务质量评价和用户满意度调查,并向社会公布分时租赁经营者基本信息、服务质量评价和用户满意度调查结果、投诉处理情况、违法行为处理等信息。
第二十条(禁止跨区域经营)
非本市注册登记的分时租赁车辆,不得从事起讫地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分时租赁业务。
第二十一条(行政处罚)
违反租赁行业管理秩序的,由市交通执法总队按照《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分时租领经营者未按规定对承租人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承租人提供服务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14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