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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管理职责)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分时租赁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实施细则的组织实施。其所属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运输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本市分时租赁的日常管理工作;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交通执法总队)负责本市分时租赁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基本要求)
在本市从事分时租赁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泊位、经营场所和服务网点;
(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线上网络服务平台,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
(四)有健全的经营服务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监督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在本实施细则实施以前已经获得本市客运车辆租赁服务经营资质的经营者,需要从事分时租赁经营活动的,还应当根据前款第(三)项规定,搭建符合要求的网络服务平台,并建立相应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车辆要求)
在本市从事分时租赁经营活动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9座及以下小微型纯电动载客汽车;
(二)安装人脸识别装置;
(三)安装符合规定标准的车载卫星定位和应急报警装置;
(四)符合客运服务规范对车辆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行政许可)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的市运输管理处应当根据《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经营者颁发经营资质证书和车辆营运资格证件。
第九条(经营服务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