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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车辆应当交由生产厂商授权具有专业维修资质的企业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车辆向承租人提供服务时机件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行驶条件。
租赁车辆车身应当设置统一标识,车内应当备有详尽的操作守则、应急救援等服务说明。车辆行驶证和营运资格证件应当随车放置,以便承租人和执法人员查阅。
第十三条(收费管理)
分时租赁经营者应当在网络服务平台、经营场所、服务网点醒目位置和租赁车辆中对外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投诉方式等内容。
分时租赁经营者不得收取任何事先未予明示的费用,事后应当向承租人提供本市电子或者纸质发票。
第十四条(投诉处理)
分时租赁经营者应当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受理社会公众对经营行为提出的投诉和建议,并在十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五条(支付结算)
分时租赁经营者应当采用安全、合规的支付结算服务,确保承租人押金、资金和个人信息安全。鼓励分时租赁经营者采用信用模式代替押金管理。
第十六条(网络服务平台)
分时租赁经营者搭建网络服务平台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网络安全标准,具备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承租人可以利用网络服务平台通过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等途径进行车辆预订、取还车和电子支付等活动。
分时租赁经营者应当在网络服务平台上记录用户使用平台数据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予以备份。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应当接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平台。
第十七条(动态调整)
分时租赁经营者应当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和大数据分析结果,对租赁车辆进行动态布局和智能调度,实现不同时段内和不同区域间的车辆供需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