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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国家立法计划中,并无大数据统一、专门立法。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关于大数据立法,国家确实还没有实施这项工作。
吴大华认为,目前,国家层面大数据立法存在诸多障碍。一是数据权属内涵亟待法律明确,这是大数据产业发展的基础性问题。二是数据主权内涵亟待法律明确,这是大数据作为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的全局性问题。三是大数据“聚通用”关键环节架构及法律效力亟待法律明确,这是推动国家大数据战略性基础资源发挥效用的关键问题。四是大数据创新应用合法性亟待法律明确,这是推动大数据产业发展、释放大数据红利的关键问题。五是大数据安全保障亟待法律明确,这是保障大数据健康发展和应用的基础性问题。
在李爱君看来,目前国家层面大数据立法的障碍,从理论上说,就是大数据领域的一些问题还没有达成共识。
“比如说数据权利的属性,有人说是物权,有人说是知识产权,有人说是新型民事权利,没有形成共识。”李爱君说,“我认为是一种新型民事权利,因为数据权利既有人格权属性,又有财产权属性与国家主权属性。”
李爱君认为,如果能够破解大数据权利的性质是什么、权利如何归属、权利如何保护这些问题,“立法的障碍应该没有了”。
朱巍说,目前大家对大数据性质还存在争议,比如在民法总则制定过程中,曾经在知识产权的客体中加了一条,即数据信息权,后来,包括他在内的专家提出,如果将数据信息归为知识产权,那么其中会存在权利冲突,最终,数据信息权这一条就被拿掉了。
在朱巍看来,只有大家把这些问题弄明白了才能推动立法工作。
在大数据立法领域,作为国家级大数据综合试验区的贵州已经在探索,《贵州法治发展报告2018》梳理了其中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