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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行业的功能监管框架:国际经验与中国实践

2018-05-14 08:59:03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美国商业银行的集合管理基金获得《1940年投资公司法》的豁免,无须向SEC注册为投资公司,但接受美国货币监管总署(OCC)的监管。集合管理基金具体包括共同信托基金(Common Trust Fund)和集合投资基金(Collective Investment Fund),前者是普通的集合管理信托账户,后者是仅限于豁免联邦税的员工退休金账户、福利金账户、利益分享账户、股利红利账户等账户的集合管理。集合管理基金是只有商业银行和信托机构才能发行和管理的,属于美国商业银行传统的信托业务,受OCC的监管。获得《1940年投资公司法》豁免的最重要条件是信托基金的成立是以建立真诚善意的信托关系为目的,仅用于帮助信托、遗产和其他信托账户的管理,不能面向公众投资者销售或进行广告宣传,且不能在信托费用之外收取额外的信托账户费用。由此可见,美国商业银行的集合管理基金不同于中国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中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出现的“资金池—资产池”模式以及“银信合作”模式等在国外并没有对等物。

此外,投资于商品期货和期权的集合投资工具——商品基金(Commodity Pools)由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监管。商品基金管理人和商品交易顾问应按照《1974年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法》和《2000年商品期货现代化法》进行注册并接受CFTC的监管和考核。大部分商品基金是对冲基金的一种,向机构投资者或者成熟投资者出售,但也有少部分商品基金面向公众投资者发售,此时便应按照《1933年证券法》的要求在SEC注册。

为了维护金融体系的整体稳定,美国在2008年金融危机后加强了对金融系统的宏观审慎监管,资产管理行业也被纳入宏观审慎的监管框架。根据《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美国于2010年设立了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Financial Stability Oversight Council,FSOC),负责对于威胁金融体系整体稳定的潜在风险的识别和防范。FSOC有权认定某些非银行金融机构或金融基础设施具有“系统重要性”,向相关监管机构推荐使用更严厉的监管标准,美联储也被《多德法案》赋予对FSOC认定的“系统重要性”非银行金融机构或金融基础设施实施宏观审慎管理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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