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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行业的功能监管框架:国际经验与中国实践

2018-05-14 08:59:03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第二,均将资产管理行业纳入宏观审慎监管框架。

资产管理行业在资金的获得和投向上都面临市场波动带来的风险,在金融市场出现风险事件时更容易加速风险传播速度、扩大风险传递范围,特别是随着资产管理行业规模的扩大,这种影响将更为显著。纵观各国在危机后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虽然具体的监管机构设计架构不同,但都普遍将资产管理行业纳入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确立“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并将资产管理活动作为金融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评估其潜在风险,研究应对手段。

目前,中国的“资管新规”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对资管行业进行统一的规范,延续了央行2016年开始实施的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思路。未来,央行及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有望进一步发挥对各领域金融活动的宏观审慎监管职责。此外,监管层还需要加强资管行业数据监控和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规范数据统计口径,形成定期上报制度,便于宏观审慎监管部门对行业风险的监测。

第三,但相比国际经验,中国资产管理行业部分领域基础法律关系的模糊成为行业发展的隐患。

基础法律关系的确立是资产管理产品治理和监管的基础。国际上,各类集合投资计划的法律关系为信托关系,投资管理人对投资者负有“信义义务”,要求投资管理人以真诚和忠诚的态度为投资者的最大利益行事,如此,才能真正突出资产管理行业“代客理财”的性质。

反观中国的资产管理行业,各监管机构对于资产管理产品的法律关系界定一直不十分清晰,导致金融机构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既存在信托关系,又存在委托代理关系,或者是基于资产管理产品当事人的特别约定,使“银信合作”“银证合作”等通道业务的对接成为可能,也可能使投资者的利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此次的《指导意见》虽然对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了统一界定,但是背后仍然缺乏充分的基础的法律支撑。因此,需要从资产管理行业的基础法律制度角度入手,明确资产管理产品的信托属性,为资产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奠定法治基础。

(巴曙松系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经济学家、香港交易所首席中国经济学家,王琳系中国证监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仅代表个人观点。摘自《清华金融评论》,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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