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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行业的功能监管框架:国际经验与中国实践

2018-05-14 08:59:03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总而言之,MAS对新加坡资管产品的监管注重的是在合理的产品分类基础上的行为监管。类似英国对资管产品的界定,新加坡将面向多数投资者的资管产品统称为“集合投资计划”,并按照投资者是普通投资者、合格投资者还是机构投资者将集合投资计划分为三类。面向普通投资者的集合投资计划在投向限制、杠杆率要求以及发行程序等方面接受更为严格的监管,另外两类可豁免大部分要求。在此基础上,MAS对资管产品的“投资者适当性”原则要求较高,强调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对资管产品在销售过程中的信息披露要求较为严格,通过《证券期货条例》和《财务顾问法》等法规对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行为监管。

中国新的资产管理行业监管框架与国际模式的比较

第一,均体现了统一标准下的功能监管,但具体监管架构各异。

纵观以美国、英国、新加坡为代表的资产管理行业监管框架的国际经验和中国新的监管框架,可以发现,各国虽然具体的监管机构架构不同,但都体现了功能监管的基本原则。虽然美国资产管理行业是多头功能监管模式,但其具有相同属性的“投资公司”接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统一监管,英国资产管理活动由金融行为监管局实施统一的行为监管,新加坡资产管理活动由金融监管局实施统一监管,监管内容普遍涵盖注册申请、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信息披露、豁免情形等。

各国具体监管架构的差异则体现了各国金融市场特点和监管沿革的差异。美国资本市场发展历史悠久,金融体系较为完善和成熟,各类金融机构业务边界清晰,契约观念深入人心,早年的《1933年证券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和《1940年投资顾问法》等为美国资产管理行业发展奠定了统一监管的法治基础。英国的金融市场开放程度较高,为了防范外部风险对本国金融市场的冲击,将已有统一监管的功能拆分成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进一步细化监管职责。新加坡属于小国金融,将金融活动进行统一监管,便于金融监管的统筹协调。

目前,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委员会监管体系下的资产管理规模各占资产管理总规模的一半,而近年银行体系的资产管理业务快速扩张,其“刚性兑付”的特点形成了实质上的“影子银行”风险,需要结合银行信贷业务的监管纳入宏观审慎管理框架进行规范,因此在功能监管基础上的分机构监管存在合理性。可见,资产管理行业的监管框架没有最优模式,需要结合各国市场特点和监管目标进行合理化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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