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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行业的功能监管框架:国际经验与中国实践

2018-05-14 08:59:03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在新的监管框架下,《指导意见》有望对资产管理业务进行统一的定义,并制定统一的行业监管标准。资产管理业务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指导意见》分别对资产管理产品分类及投资要求、信息披露要求、投资者分类、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分级产品设计等方面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力求实现对各类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

资产管理行业功能监管框架的国际经验

目前,根据波士顿咨询发布的《2017年全球资产管理报告》,全球资产管理规模约为69.1万亿美元,由美国主导的北美市场仍是规模最大的地区市场,管理资产额占全球的48%,欧洲约占30%,亚洲发展较快,但总体规模仍然较小。本文选择美国、英国和新加坡作为代表,分析其资产管理行业的监管框架。

1. 美国资产管理行业的多头功能监管模式。

美国资产管理行业在全球资管行业中居于领导地位,并且在过去数年中经历了危机冲击之后的恢复性增长。截至2016年底,美国注册投资公司[主要包括共同基金、封闭基金、交易所交易基金(ETF)及单位投资信托(UIT)]管理的资产总额达到19.2万亿美元,其中,共同基金以16.3万亿美元的资产总额维持全球第一的地位。截至2016年第二季度,美国私募基金的总资产规模为10.52万亿美元,已经步入稳定增长的成熟阶段。美国对资产管理行业的监管属于多头功能监管模式,即在功能监管原则下,由不同的联邦监管机构对不同的资管产品实施监管。

在美国,由于早期法律对证券概念的包容性界定,大部分资产管理产品统一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监管。各金融机构都可以发起投资公司,面向公众投资者发售投资公司份额。通俗地理解,美国每款基金产品都是一个“投资公司”,而基金公司(类似贝莱德基金、先锋基金,即中国通常理解的基金管理公司)则是投资公司聘请的投资顾问。但美国投资公司具有投资合同的全部特征,属于《1933年证券法》定义的“证券”中的一种,因此投资份额公开发售前需向SEC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公司则需要按照《1940年投资公司法》的要求建立投资公司的治理结构,披露相关信息,在SEC注册登记为“注册投资公司”。注册投资公司在成立后需要接受SEC的持续监管。如果金融机构担任投资公司的投资顾问,也需要按照《1940年投资顾问法》在SEC注册,成为“注册投资顾问”并接受SEC的持续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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