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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运用内控趋严:股权、不动产等投资严防不当利益输送(8)

2017-10-11 09:23:13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一)项目权属情况、生产经营和运营财务情况;

(二)项目公司的重大股权变化、重大违法违规及重大法律纠纷的情况;

(三)项目管理人、托管人履职能力及勤勉尽责情况;

(四)项目的信息披露情况;

(五)项目的后期开发进展、后续融资及估值情况;

(六)项目相关抵质押物、增信措施的有效性及变化情况;

(七)项目开发不同阶段的相关权证办理及过户情况。

保险机构相关职能部门或岗位应监测不动产市场情况并及时发送影响投资行为的重要提示信息。

第二十一条保险机构应适时评估不动产资产价值和资产质量,适时调整不动产投资策略和业态组合,防范投资风险、经营风险和市场风险。

第二十二条保险机构应建立不动产项目退出执行的决策机制及相关流程,并保留退出机制决策及执行的书面依据及文件。

第二十三条保险机构自用性不动产转换为投资性不动产的,应当符合投资性不动产的相关规定,并经过必要的授权和决策。保险机构应当充分论证转换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确保转换价值公允,不得利用资产转换进行利益输送或者损害投保人利益。

第二十四条保险机构应建立不动产投资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应急处理机制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情形、应急预案、工作目标、报告路线、操作流程、处理措施等。出现重大投资风险时应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二十五条对于有明确退出机制的不动产项目,保险机构应在投后管理过程中持续监测项目退出时机。相关责任部门应持续追踪不动产行业政策,定期跟踪投资项目信息,对标项目退出条款要求、结合项目交易结构,实时分析、识别项目退出时机。

第二十六条不动产金融产品投资参照适用金融产品投资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第二十七条 本指引自2017年x月x日起施行。

附件3

第一条 为促进保险资金运用规范发展,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维护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安全与稳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保险机构开展金融产品投资应满足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相关资质条件,包括公司治理、投资能力、团队要求、最低偿付能力、最低净资产及近三年是否存在违规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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