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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运用内控趋严:股权、不动产等投资严防不当利益输送(10)

2017-10-11 09:23:13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第十二条 保险机构投资金融产品,应对拟投资的金融产品进行充分评估,评估要素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管理人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二)管理人是否具有良好的经营管理能力、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处置能力;

(三)拟投资金融产品的交易结构是否明晰,是否存在多层嵌套的情况,基础资产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四)拟投资金融产品的信用评级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五)投资者的权益保护机制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六)金融产品相关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同主体间的权利义务责任分配是否明晰、合同条款是否满足交易目的等。

第十三条 保险机构应对拟投资的金融产品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并形成书面专业意见,为金融产品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 保险机构应根据拟投资金融产品具体情况开展投资研究论证,对重大投资项目可视情况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参与尽职调查,并保存相关尽职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 金融产品投资应按照保险机构内部投资决策和授权制度进行审议,并应遵循逐笔决策的原则,对重大投资应建立审慎的决策机制。金融产品投资决策人员应充分了解拟投资的金融产品的基础资产及增信情况、信用评级结果、信用增信效力、还款来源以及投资对手方的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保险机构应明确金融产品投资相关合同协议签署的审批流程,确保投资业务信息与投资决议一致,合同条款合法合规。

第十七条 保险机构进行金融产品投资,应书面约定相关费用。保险机构与托管银行的资金划拨应通过银行转账实现,并建立资金划拨的审批复核机制。

第十八条 交易结束后,投资人员应及时整理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各类交易资料,并按相关制度规定及时进行归档,以便完整保存合同、银行划款指令及其他交易文档。

第十九条 保险机构投资金融产品,应督促投资管理人充分发挥投资监督作用,持续跟踪金融产品管理运作,定期评估投资风险,维护资产安全。关注要点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融资主体或担保主体的生产经营和运营财务情况;

(二)融资主体和担保主体的重大股权变化、重大违法违规及重大法律纠纷的情况;

(三)融资主体或担保主体是否发生合同项下的重大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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