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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运用内控趋严:股权、不动产等投资严防不当利益输送(9)

2017-10-11 09:23:13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第三条 保险机构应至少关注涉及金融产品投资的下列风险:

(一)投资范围、交易结构及投资标的合规风险;

(二)金融产品及投资对手信用风险;

(三)法律风险;

(四)投资决策风险;

(五)交易执行及投后管理风险;

(六)财务报告及信息披露风险。

第四条 保险机构开展金融产品投资,应建立明确的决策与授权机制、严谨高效的业务操作流程、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风险处置预案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投资研究、投资决策、交易执行、投后管理、信息披露等环节的内部控制要求。

第五条 保险机构开展金融产品投资,应建立针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正当利益输送行为的反舞弊管理机制和相关制度程序。

第六条 保险机构投资金融产品如涉及关联交易,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要求,履行关联交易限额审查、关联交易决策、独立董事表达意见、关联人士回避、信息披露、单独报告及定期报告等职责。

第七条 保险机构应建立金融产品投资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建立资产托管、防火墙机制,确保金融产品投资业务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金融产品投资业务不相容岗位至少应包括:

(一)信用评估及授信研究与金融产品投资执行;

(二)投资决策与执行;

(三)投资与合规法律、风险管理。

第八条 保险机构应配备合格的人员开展金融产品投资业务,并设置信用评估、风险评估、法律合规及投后管理相关岗位。

第九条 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相对集中、分级管理、权责统一的金融产品投资决策和授权制度,以及覆盖投资研究、投资决策、合同签署、投资业务执行、业务资料保管、投后管理等各个业务环节的操作流程及操作细则,明确各个环节、岗位的职责要求、衔接方式及操作标准。保险机构应定期检查和评估金融产品投资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十条 保险机构应根据自身投资需求、负债特性、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合理设定金融产品配置比例,并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保险机构应建立信用评估模型进行内部信用评级,构建投资对手资料库,评估投资对手及产品的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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