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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运用内控趋严:股权、不动产等投资严防不当利益输送(6)

2017-10-11 09:23:13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第二条保险机构开展不动产投资,应满足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相关资质条件,包括公司治理、投资能力、团队要求、最低偿付能力、最低净资产及近三年是否存在违规行为等。不动产投资的形式以及用途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规定。

第三条保险机构应至少关注涉及不动产投资的下列风险:

(一)投资范围、交易结构及投资标的合规风险;

(二)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三)法律风险;

(四)操作风险。

第四条保险机构开展不动产投资,应建立明确的决策与授权机制、严谨高效的业务操作流程、完善的全流程风险控制制度、风险处置预案、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不动产投资研究、评审、决策、交易执行、投后管理、信息披露等环节的操作程序、方法和内部控制要求。

第五条保险机构开展不动产投资,应建立针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正当利益输送行为的反舞弊管理机制和相关制度程序。

第六条保险机构投资不动产如涉及关联交易,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要求,履行关联交易限额审查、关联交易决策、独立董事表达意见、关联人士回避、信息披露、单独报告及定期报告等职责。

第七条保险机构开展不动产投资,应设置相应的部门及岗位,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不动产投资业务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不动产投资业务不相容岗位至少应包括:

(一)投资决策与投资执行;

(二)投资业务与法律合规、风险管理;

(三)投资业务与投资运营管理。

第八条保险机构投资不动产,应当建立健全相对集中、分级管理、权责统一的不动产投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确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决策权限及批准权限。

第九条保险机构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开展不动产投资业务,并设置财务评估、风险评估、法律合规及投后管理等专业岗位,执行项目储备、尽职调查、项目筛选、合同谈判、产品设计、投资实施、投后管理及投资退出等具体工作。

第十条保险机构应根据自身投资需求、负债特性、偿付能力、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合理设定不动产投资的配置比例,并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保险机构应收集与项目相关的基本资料,包括项目位置、使用类型、建筑或土地情况、投资规模、开发阶段等基本信息,并对拟投资的不动产项目进行充分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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