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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运用内控趋严:股权、不动产等投资严防不当利益输送(3)

2017-10-11 09:23:13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第五条保险机构开展股权投资,应建立针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正当利益输送行为的反舞弊管理机制和相关制度程序。

第六条保险机构投资股权如涉及关联交易,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要求,履行关联交易限额审查、关联交易决策、独立董事表达意见、关联人士回避、信息披露、单独报告及定期报告等职责。

第七条保险机构开展股权投资,应当设置相应的部门和岗位,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股权投资业务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股权投资业务不相容岗位至少应当包括:

(一)投资决策与投资执行;

(二)投资业务与风险合规管理;

(三)投资业务与财务资金管理。

第八条保险机构开展股权投资,应当规范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确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决策权限和批准权限。

第九条保险机构通过公司章程、议事规则、投资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和会议决议、公司文件等形成书面授权体系,明确股权投资的授权方式、权限、标准、程序、时效和责任,并对授权体系的有效性和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第十条保险机构应当结合偿付能力、投资管理能力和投资方式、目标和规模等因素,建立股权投资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指引。

第十一条保险机构开展股权投资,投资决策层和投资执行层应当各司其职,谨慎决策,勤勉尽责,充分考虑股权投资风险,按照资产认可标准和资本约束,审慎评估股权投资对偿付能力、收益水平和流动性的影响,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并对决策和操作行为负责。

第十二条保险机构应当明确股权投资的投资职能部门。股权投资达到一定规模的,应当设立相对独立的部门作为股权投资的投资职能部门。

第十三条保险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具有股权投资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开展股权投资,并配备财务评估、风险管理方面人员。从事股权投资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四条保险机构应明确股权投资业务类岗位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提出投资建议、组织投资调研、分析投资可行性、提请投资决策、执行投资退出及投后管理等工作职能。法律事务类、风险合规类和运营管理类等投资支持性岗位根据保险机构股权投资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要求,承担相应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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