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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运用内控趋严:股权、不动产等投资严防不当利益输送(5)

2017-10-11 09:23:13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一)持续关注或参与被投企业经营管理决策;

(二)跟踪项目投后表现、监控项目投后风险,依据监管要求对投资项目开展资产风险分级,揭示保险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

(三)跟踪分析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发展情况等因素对投资项目的经营及估值的影响;

(四)缴付出资款、回收本息分红等投后资金往来事项。资金往来应当遵循专人统筹、多道复核的管理原则,严格控制资金划转操作风险,保证资金往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二十八条保险机构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被投企业的信息收集工作,收集的信息范围包括投资团队、投资运作、项目运营、资产价值、后续管理、关键人员变动、已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主要风险和重大事项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监管规定开展投后估值和压力测试。开展投后估值的,估值应当遵循独立性和专业化原则,客观真实。估值或压力测试结果应当报送投资决策层。

第三十条保险机构投资企业股权,应当建立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应急处理机制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情形、应急预案、工作目标、报告路线、操作流程、处理措施等,必要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处理机制,尽可能控制并减少损失。

第三十一条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的股权投资责任追究制度。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违反监管规定或机构内部管理制度,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责任。涉及非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的,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二条保险机构应当按照监管规定,明确责任部门,及时、准确、完整的向监管机构提交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第三十三条保险机构应当建立相关制度,对包含股权投资在内的投资档案进行统一规范管理。投资档案包括与项目有关的纸制文档、电子文档、音像和视听资料等。

第三十四条保险机构开展境外未上市股权投资的,内部控制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十五条保险机构开展间接股权投资的,参照适用金融产品投资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第三十六条本指引自2017年x月x日起施行。

附件2

第一条为促进保险资金运用规范发展,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维护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安全与稳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特制定本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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