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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就《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公开征求意见(5)

2017-09-08 10:15:07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三)集中协议及相关文件。具体包括协议书、合同以及相应的补充文件等各种形式的集中协议文件。

(四)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五)商务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除第一款规定的文件、资料外,申报人可以提供有助于商务部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 申报人应同时提交与纸质申报文件、资料相同的电子文档。

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的,应当根据商务部要求出示原件供验证。

第二十四条 申报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应采用中文文本。相关文件、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交完整的中文译本;外文文本较长的,申报人可以提交中文摘要并附外文文本,商务部根据审查工作需要可以要求申报人补充提交该外文文本的完整中文译本。

申报文件、资料中含有境外经营者名称等外文专有名词的,应当使用准确中文译名;没有准确中文译名的,可以使用其在注册地登记注册的外文名称。

第二十五条 商务部应对申报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核查,经核查申报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应书面告知申报人需要补交的全部内容,并设定补交的合理期限。

申报人逾期未补交的,视为未申报。补交的文件、资料仍不完备的,商务部可以要求申报人限期补交或退回申报文件、资料。申报文件、资料被退回的,应重新申报。

第二十六条 申报人故意隐瞒重要情况,拒绝提供相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的,商务部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应撤销立案,已经作出审查决定的应撤销审查决定,并根据《反垄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商务部经核查认为申报文件、资料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立案进行初步审查,并书面通知申报人,审查时间自立案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八条 申报后经营者集中发生重大变化的,申报人应当及时通知商务部,并书面说明变化情况,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撤回并重新申报。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集中未达到《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可以自愿向商务部申报。商务部收到申报文件、资料后认为有必要立案的,应当按照《反垄断法》的规定进行立案并书面通知申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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