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经济频道首页 > 经济要闻 > 正文

商务部就《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公开征求意见(6)

2017-09-08 10:15:07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在前款所述申报和立案审查期间,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暂停实施集中交易,并承担相应的后果。

第三十条 在商务部立案之后、做出审查决定之前,申报人要求撤回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申报的撤回应当经商务部同意。

撤回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审查程序终止。商务部同意撤回申报不视为对集中的批准。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集中符合商务部《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适用标准的暂行规定》规定的简易案件标准的,申报人可以申请作为简易案件申报。申报人申请简易案件申报的,应当按照商务部公布的简易案件申报文件、资料相关要求提交申报文件、资料。

经营者集中符合简易案件标准,申报人未申请作为简易案件申报的,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提交申报文件、资料。

第三十二条 商务部收到简易案件申报文件、资料后,经审核符合简易案件标准,应当按照简易案件立案。不符合简易案件标准的,应退回申报,申报人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重新申报。

第三十三条 简易案件立案后,商务部应当将申报人填报的简易案件公示材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十日,自公示之日起计算。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公示案件信息向商务部提交书面意见。

第三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经营者集中案件,商务部可以撤销对简易案件的认定:

(一)申报人隐瞒重要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误导性信息;

(二)第三方主张经营者集中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并提供相关证据;

(三)商务部发现集中情况或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第三十五条 商务部退回简易案件申报或撤销对简易案件的认定前,应听取申报人意见,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调查与核实。

第五章 审查

第三十六条 在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可以根据审查需要,要求申报人补充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商务部鼓励申报人主动提供有助于经营者集中审查的文件、资料。

第三十七条 在审查过程中,商务部根据需要可以向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竞争者、上下游经营者、消费者等单位或个人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征求意见函、调查问卷、实地调查、咨询论证、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进行。采取征求意见函、调查问卷等方式征求意见的,商务部应设定合理的回复期限。

关键词:商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