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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就《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公开征求意见(4)

2017-09-08 10:15:07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前款所称“两年内”是指从第一次交易完成之日起至最后一次交易签订协议之日止的期间。

第十六条 金融业经营者营业额的计算,按照《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执行。

第四章 申报

第十七条 经营者集中达到《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商务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第十八条 通过合并方式实施的经营者集中,由合并各方申报。通过其他方式实施的经营者集中,由取得控制权或者能够施加决定性影响的经营者申报,其他经营者应予以配合。

同一项经营者集中有多个申报义务人的,可以委托一个申报义务人申报。被委托的申报义务人未申报的,其他申报义务人不能免除申报义务。申报义务人未申报的,其他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可以提出申报。

申报义务人可以自行申报,也可以依法委托他人代理申报。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在签署集中协议后、实施集中前向商务部申报。经营者以公开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的,公告的要约收购报告书视为已签署的集中协议。

第二十条 经营者集中立案前,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可以就经营者集中申报和审查事项向商务部申请商谈。

第二十一条 商谈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商谈的主要内容,商谈内容应反映准备申报或者正在申报的经营者集中的真实交易情况。

商务部收到商谈申请后,根据商谈申请的内容确定是否同意商谈,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申报文件、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报书。申报书应当载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预定实施集中的日期。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身份证明或注册登记证明,境外申报人还须提交当地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件和相关的认证文件。委托代理人申报的,应当提交经申报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二)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具体包括:集中概况;集中动机和目的;相关市场界定;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主要竞争者及其市场份额;市场集中度;市场进入;行业发展现状;集中对市场竞争结构、行业发展、技术进步、国民经济发展、消费者以及其他经营者的影响;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影响的效果评估及依据。

关键词:商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