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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就《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公开征求意见(7)

2017-09-08 10:15:07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第三十八条 在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可以主动或依申请决定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各方的意见。

商务部举行听证会,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听证会参加方。根据需要可以通知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及其竞争者、上下游企业及其他相关企业的代表参加,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行业协会代表、有关政府部门的代表和消费者代表参加。

听证会参加方应当按时出席听证会,遵守听证会程序,服从听证会主持人安排。

听证会参加方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前向商务部提交。

第三十九条 听证会参加方出于商业秘密等保密因素考虑,希望单独陈述的,可以安排单独听证;安排单独听证的,听证内容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听证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听证会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读听证会纪律;

(二)核对听证会参加方;

(三)参加方就听证内容进行陈述;

(四)听证会主持人就听证内容询问有关参加方;

(五)听证会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四十一条在初步审查阶段,商务部应当在《反垄断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做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商务部做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报人;认为有 必要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当做出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报人。

商务部做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者逾期未做出决定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第四十二条 商务部应当在《反垄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禁止或不予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报人。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商务部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商务部做出进一步审查决定前,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商务部做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或逾期未做出决定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第四十三条 在审查过程中,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向商务部就有关事项进行书面陈述、申辩,商务部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四十四条 在审查过程中,商务部认为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及时告知申报人,说明事实和理由,并允许申报人在合理期限内提交书面意见。

关键词:商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