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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就《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公开征求意见(2)

2017-09-08 10:15:07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第四条 经营者取得其他经营者能够在市场上经营且产生营业额的财产、业务、权利等组成部分,属于经营者集中。

第五条 经营者新设合营企业,设立后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该合营企业的,构成经营者集中,设立后仅有一个经营者单独控制该合营企业,不构成经营者集中。

第六条 确定经营者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应当考虑经营者持有其他经营者的表决权或类似权益的情况,以及对其他经营者高级管理人员任免、财务预算、经营计划等经营决策和管理的影响。

两个以上经营者均拥有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构成对其他经营者的共同控制。

第七条 确定经营者是否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应以交易协议和经营者章程等法律文件为主要依据,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交易目的和交易后的经营计划;

(二)交易前后经营者的股权结构及其变化;

(三)经营者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表决事项及表决机制;

(四)经营者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历史出席和表决情况;

(五)经营者董事会、监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的组成及表决事项、表决机制和历史表决情况;

(六)经营者股东、董事之间的关系,是否存在委托行使投票权和一致行动人等情况;

(七)经营者之间是否存在重大商业关系或合作协议;

(八)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第八条 相同经营者通过多个交易同时或连续取得一个或多个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施加决定性影响,相关交易在法律或事实上互为条件的,应当视为一个集中。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的,合并各方为参与集中的经营者;

(二)经营者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单独控制,或者对其他经营者由共同控制转变为单独控制的,取得单独控制的经营者和目标经营者为参与集中的经营者;

(三)经营者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组成部分的单独控制的,取得单独控制的经营者和其他经营者的组成部分为参与集中的经营者。

(四)经营者新设合营企业的,共同控制新设合营企业的经营者为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新设合营企业不是参与集中的经营者。

关键词:商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