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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拾次贷危机|为何国际三大评级机构未能及时预警次贷风险(4)

2017-08-10 15:52:44    钟辉勇 张一凡  参与评论()人

而且这些评级结果,在债券发行之后的后续跟踪评级中,评级调整也非常少,大部分都维持了发行时候的评级,跟踪评级也没有起到反应发行人违约风险变化的效果。更为严重的是,对于那些已经出现违约的债券,在违约前一年的信用等级也集中在AA级别,这些评级结果并没有起到对投资者预警的作用。而在债券出现违约之后或者临近违约之前,评级机构又纷纷将评级大幅度下调。

(2)评级机构的评级技术有待改进

相较于美国评级行业近百年的发展历史,中国评级行业发展时间要短很多,评级技术体系建设和数据库的积累还远远不足。

美国三大评级机构公布的技术文件较为系统,一方面体现为框架的完整性,技术文件层次有序,业务类型划分清晰,另一方面体现为技术文件的可操作性。虽然现阶段国内评级机构的技术体系建设已经体现出一定的实用性和操作性,但整体的系统性和完整性仍然较为欠缺。已有成果主要集中于分行业和分产品的评级方法这一层面,包括工商类企业分类评级方法、金融类企业分类评级方法、结构性金融产品分类评级方法等,相应的基础评级理论和专项评级方法较少。

另外美国三大评级机构根据监管要求均建立了一套完备的评级质量检验和监控体系,包括评级质量检验方法文件、评级质量检验原则、评级质量检验报告等内容,而国内评级机构还没有建立相应的体系。

(3)评级行业多头监管的问题

由于国内债券市场由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两个部分组成,因此对银行间市场进行评级的评级机构需要接受人民银行的监管,对交易所市场进行评级的评级机构则需要接受证监会监管。企业债可以同时在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发行和交易,但企业债比较特殊,其发行审核权属于国家发改委。如果评级机构要对企业债进行评级,则需要取得国家发改委的许可。除此之外,保监会和银监会也能够通过各种方式对评级机构施加影响,形成了评级市场上的多头监管问题。

多头监管带来的最大问题在于监管标准的不统一。比如,在对评级机构的具体监管政策方面,如评级信息披露、评级业务流程、报备材料、人员资格等方面,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就有诸多不同。不同监管机构认可的评级机构也不完全一致,比如在证监会认可的6家评级机构中,有3家未取得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的评级资格,2家未取得企业债的评级资格,2家未获保监会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