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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拾次贷危机|为何国际三大评级机构未能及时预警次贷风险(3)

2017-08-10 15:52:44    钟辉勇 张一凡  参与评论()人

进一步的,美国在2010年颁布的《多德-佛兰克法案》对评级机构提出了更为严格的监管要求,简要概括为如下10点:成立信用评级办公室,专门负责监管评级行业;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公布评级方法过程和第三方尽职调查的记录;增强评级机构的独立性;限制利益冲突,对合规官员的任职资格提出具体要求;加强信用评级机构的责任追究,将信用评级机构置于“专家职责”的管辖之下;撤销违规或多次评级失误机构的资格;增加分析人员资格的考试要求;减少评级机构使用NRSRO的强制要求,减轻评级依赖;评级机构需要建立独立董事会,即与财务上不存在瓜葛;限制评级购买(Rating Shopping)问题。

国内债券评级市场的主要问题

对于那些已经出现违约的债券,在违约前一年的信用等级却集中在AA级别,这些评级结果并没有起到对投资者预警的作用。而在债券出现违约之后或者临近违约之前,评级机构又纷纷将评级大幅度下调。

国内信用评级行业诞生于1987年,发展过程中有代表性的两个事件是:一个是1992年和1994年国家经贸委和人民银行总行分别批准成立了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中诚信)和大公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大公国际)两家全国性评估机构;另一个是1997年人民银行发布547号文件,确定中诚信、大公国际等9家机构具备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债券信用评级的资格。

进入21世纪以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的发展步伐加快,部分评级机构也与美国的三大评级机构进行合作。到目前为止,国内评级市场形成了以中诚信、大公、联合、鹏元以及上海新世纪为代表的第三方专业评级机构。但由于信用评级行业起步较晚,还存在着以下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

(1)发行人付费模式导致的评级虚高和调整缓慢问题

虽然发行人付费模式导致发行人和评级机构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是全球评级行业都面临的严重问题,但利益冲突在国内评级行业中表现的更加明显。比如,通过分析国内评级机构目前已有的债券评级结果,会发现其给出的评级几乎都是高评级。根据Wind的统计数据,截至今年7月,评级结果为AA-及以上的占比超过98%。那些目前国内市场上已经出现违约的债券,其发行时所有的评级也都在AA-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