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经济频道首页 > 正文

江苏南京发布共享单车监管新规,明确暂不发展共享电动自行车(4)

2017-07-21 11:31:44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四)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注册登记和道路通行管理等工作。

(五)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相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做好本辖区范围内非机动车道、非机动车公共停放区等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设;负责施划和管理非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点;受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相关投诉建议;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维护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

(六)市工商、质监、网信办、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管部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实施监督管理。

四、建立与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等相适应的车辆投放机制。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发布运力监测报告等方式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力投放进行引导。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投放运力前,应当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运力投放方案,方案内容包括运力投放规模、时间、地点以及线下服务保障措施等。运力投放方案应当符合城市规范管理的要求。

五、城市道路建设和改造时,应当增加、改善非机动车道,推进慢行系统建设,提高非机动车通道的网络化和通达性,增加非机动车通行空间,保障非机动车通行。

六、市城管、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各区人民政府(园区)、景区、窗口地区等管理机构,对交通枢纽、旅游景点、商业中心、医院等人流量密集区域增加非机动车停车位,满足非机动车停车需求。新建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商业区、居住区等应规划预留较为充足的非机动车停放区。

七、各区人民政府(园区)、景区、窗口地区等管理机构按照规模适度、规范有序、因地制宜的原则,明确非机动车禁停区域。

八、在我市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设立线下服务机构,拥有保障服务和处理投诉的场所。

(一)企业应当在开始提供服务前30日内向市运输管理机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开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运营模式说明、服务管理、投诉和有关纠纷处理方式等制度文本。

已在我市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企业,应当在本意见施行之日起30日内提供上述材料。

关键词:共享单车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