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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发布共享单车监管新规,明确暂不发展共享电动自行车(6)

2017-07-21 11:31:44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11、企业应当完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不得将注册用户个人信息公开或擅自泄露,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

12、企业收取注册用户押金、消费预付金的,应当设立专用账户,委托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监管用户的押金和消费预付金,保障资金安全。建立用户押金和消费预付金退还制度,根据服务协议约定和注册用户申请,及时退还相应资金。

鼓励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

13、企业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守法经营,公平竞争,不得侵害注册用户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14、企业应当向市运输管理机构及时提供完整的共享信息,包括本地注册用户数量、车辆规模、车辆使用情况等运营信息。

(四)企业由于自身经营或者其他原因需终止运营服务时,应当提前20日向社会公告,清退押金和消费预付金,完成所有投放车辆回收等工作,并通过函件等方式书面告知市运输管理机构、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九、鼓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成立行业协会,加强沟通、协商和合作,制定行业公约,建立用户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开展线下运营服务合作,改善行业服务。

十、用户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及服务协议约定,文明用车,爱护车辆和停放设施等财物。骑行前应当检查自行车技术状况,确保骑行安全。骑行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接受企业的信用约束及管理部门的处罚;骑行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按照公安交管部门事故认定承担相应责任。

不得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载人,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

十一、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应当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诚实守信,主动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乱停乱放、不合理收费等不正当现象向相关部门报告或举报。

十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未履行管理主体责任或未按照运营服务要求、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经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予以公开通报相关问题,限制其车辆投放;构成违法违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并纳入企业信用管理;情节严重的,相关部门可以依法责令其退出经营。

对因车辆缺陷造成骑行人伤害、损失的,或造成其他人伤害、损失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故意损坏、盗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或者违反道路交通通行有关规定、违规停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由公安、城管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处理,并将其违法违规信息纳入个人信用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三、我市暂不发展电动自行车作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十四、本试行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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