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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发布共享单车监管新规,明确暂不发展共享电动自行车(3)

2017-07-21 11:31:44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在市场退出方面。《意见》要求,企业由于自身经营或者其他原因需终止运营服务时,应当提前20日向社会公告,清退押金和消费预付金,完成所有投放车辆回收等工作,并通过函件等方式书面告知市运输管理机构、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事故赔偿方面。《意见》指出,对因车辆缺陷造成骑行人伤害、损失的,或造成其他人伤害、损失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用户的破坏行为,《意见》也做了规定,“故意损坏、盗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或者违反道路交通通行有关规定、违规停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由公安、城管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处理,并将其违法违规信息纳入个人信用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意见》特别提出,南京市暂不发展电动自行车作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以下为《关于引导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意见(试行)》

为引导和规范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运营和使用,遵循以人为本、市场配置、属地管理、依法规范、社会共治、文明共享的原则,为市民提供便捷、绿色的出行方式,推动绿色低碳交通发展。

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平台,使用符合条件的自行车,通过分时租赁形式,为市民提供日常短距离出行和休闲、旅游等主要功能的自行车租赁服务,是城市慢行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

三、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引导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

(一)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引入公众参与机制,定期研究、部署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规范管理相关工作,会同市城管、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经营服务综合评价指标并定期向社会发布评价结果。

(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完善慢行交通系统规划。

(三)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秩序指导和监督管理,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导非机动车停放泊位的施划和停车标识的设置,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非机动车停放区域设置导则。

关键词:共享单车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