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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发布共享单车监管新规,明确暂不发展共享电动自行车(2)

2017-07-21 11:31:44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在车辆停放方面。《意见》要求,南京市城管、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各区人民政府(园区)、景区、窗口地区等管理机构,对交通枢纽、旅游景点、商业中心、医院等人流量密集区域增加非机动车停车位,满足非机动车停车需求。新建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商业区、居住区等应规划预留较为充足的非机动车停放区。各区人民政府(园区)、景区、窗口地区等管理机构按照规模适度、规范有序、因地制宜的原则,明确非机动车禁停区域。

——对入驻企业的要求方面。《意见》明确,企业应当在开始提供服务前30日内向市运输管理机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开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运营模式说明、服务管理、投诉和有关纠纷处理方式等制度文本。

《意见》指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应当具备车辆实时定位和精确查找功能,使用带有车辆定位和智能通讯控制模块的智能锁。鼓励使用国产定位系统。

——对于运营维护方面。《意见》明确,企业应当利用网络对用户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实现对用户身份实时可查、事后倒查,并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儿童提供注册、租赁自行车服务;企业应当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建立健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的相关制度,确立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机制、流程、标准等并向社会公示。

此外,逐步按照停放需求设置电子围栏;企业应当具备运营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人员,每1万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配备不低于50名服务人员;企业应当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日常维护,对车身张贴违法小广告等问题及时进行清除,确保车容车貌整洁。

——对于违规用户的处罚方面。《意见》提出,企业与注册用户签订的服务协议中,应当明确注册用户负有安全骑行、规范停放等义务。建立健全注册用户使用车辆信用积分制度,将多次违规违约的注册用户列入企业黑名单,共同限制其使用。

——在押金监管方面。《意见》明确,企业收取注册用户押金、消费预付金的,应当设立专用账户,委托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监管用户的押金和消费预付金,保障资金安全。建立用户押金和消费预付金退还制度,根据服务协议约定和注册用户申请,及时退还相应资金。鼓励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

关键词:共享单车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