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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的“软硬”界限(3)

2017-04-27 00:31:16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第二种情形来自于农村。由于目前多数情况下只有农村信用合作社可以向农户和农业公司提供贷款,这远远不能满足现有的需求。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曾对国内近 2000 个农户做过问卷调查,现目前大约只有 1/5 的农户能够从正规的农村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相比农村正规的金融机构,高利贷由于“条件灵活、手续简单和快捷,”从而拥有了“市场”。

除了因为“生产因素”而借贷外,还有不少“非生产因素”导致高利贷在消费领域滋长,如天灾人祸、生老病死、婚丧嫁娶、子女学费、还债、日常家用等等。

民间借贷的危机更多地来自于中小企业的经营活动。

“企业的借贷规模远远大于个人借贷,”该学者指出,2003年,国家统计局曾对 2434 家民营企业融资情况调查结果显示,有近 4%民企的部分流动资金来自高利贷。其中有近 1%企业流动资金中 25%以上是靠高利贷筹措。

另外,由于多数民营企业缺乏足够的信用,金融机构不敢冒然与民营企业合作,一些中小微企业只能通过高利贷来短期周转。加之这些企业处于起步或成长阶段,收益具有不确定性,难以符合正规金融机构的审贷标准。2004 年一项在温州开展的调查显示,当地68.4% 的中小民企没有合格的抵押资产,36.8%的民企资信状况不符合银行要求。

上述学者认为,民间借贷危机的爆发反映了现有金融制度下的某种“不足”,即在金融领域国有或国有控股垄断的金融所有权结构无法优化经济发展中的资源配置,很难有效支持中国民营经济尤其中小微企业的转型发展。

“高利贷”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民进融资,但对于民营中小企业和实体经济的伤害也是显而易见的。

有学者认为,如果民营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畸高,超过实体经济所能创造的利润,就会导致民营实体经济“空心化”。

不仅如此,由民间“高利贷”发展衍生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行为中,引发并寄生着诸如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经营、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甚至还会引发黑社会性质的犯罪。

此外,一些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资金从正规金融体系转到民间的“高利贷”体系中,也威胁到了国家的金融安全。

民间“高利贷”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