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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的“软硬”界限(6)

2017-04-27 00:31:16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因此,专家建议有关部门重视和加快有关民间资本运行的立法进程,建立健全系统的民间资本运行的法律保障机制,如加强民间资本参与金融机构的立法,如在民间资本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及如何设立信用担保公司,如何参与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等等,制定相应的法律保障机制

同时,加强民间资本运行监督的立法。比如要明确监督主体。由于民间资本运行关系复杂,既有民间资本投资,又有资本的民间借贷,既有合法的市场行为,也有非法的地下操作,因此,有关政府部门必须协调机制,明确监督主体,分工合作,从金融监管、工商管理、治安监管等多部门多渠道配合监督,才能真正遏制诸如地下钱庄、民间“高利贷”等非法金融行为。加强对民间“ 高利贷”市场行为的监督,使其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开展信贷活动,督促其照章纳税,并保护民间“ 高利贷”主体的个人财产不受侵犯。

此外,对于因为生活困难和重大疾病等非生产性领域的高利贷行为,还应采取加强社会保障力度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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