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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的“软硬”界限

2017-04-27 00:31:16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时下,有关高利贷的话题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从历史和现实的情况看,虽然金融监管即司法机关不断打击和规制,但无论是在经济条件落后、融资工具欠缺的农村,还是在经济发达、现代银行遍布的城市,高利贷一直存在。

什么是高利贷?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高利贷的界限在哪里?这些问题在民间莫衷一是。

民间借贷规模逐步扩大

新中国成立后,政府曾一度垄断所有的资金融通行为,任何非公金融机构皆为非法,包括高利贷在内的民间借贷在一段时间内表面上几乎销声匿迹。

上世纪 80 年代初,随着民营经济的发展及其融资需求的增大,高利贷在民营经济相对发达的浙江、福建、广东、江苏等地再次兴起。

由于民营企业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处于不同的风险阶段而产生了实际的融资需求,在最为活跃的温州,民间借贷一直在市场中扮演着重要角色。鄂尔多斯则因房地产和煤炭业的繁荣而后来居上,民间借贷的规模更超前者。

缺少金融融资工具的农村更无法幸免。21世纪初期,学者温铁军就在中国东、中、西 15个省份 24个市县的 41个村落进行了规模较大的调查,调查资料显示:除了有两处存在不计利息的民间借贷外,其余地区均有高利息民间借贷存在,民间借贷的发生率高达 95%,高利息民间借贷发生率达到 85%。

据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估算,2003 年全国民间借贷总规模达 7405 亿-8164亿元。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的调查结果显示,当年全国民间融资规模达 9500 亿元。随后,民间借贷规模继续扩张。根据西南财经大学公布的报告,截至2013年,全国民间借贷的规模已经高达5万亿元,高息借贷的资金规模超过7500亿元,年利率平均为 36.2%,约有166万户家庭对外高息放贷,户均借出款约为45 万元。

随着民间借贷规模不断扩大,借贷种类也在不断增加,大致包括民营银行、小额贷款、第三方理财、民间借贷连锁、担保、金融集团、民资管理公司、民间借贷登记中心等。从借贷工具上看,因为网络的日益普及,p2p网贷平台也随之常见。

但到底是什么才算是“高利贷”?

首先有一个时间的界限。

在2015年之前,根据最高法院1991年的司法解释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