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经济频道首页 > 正文

高利贷的“软硬”界限(2)

2017-04-27 00:31:16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2015年,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规定》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上述《规定》出台的目的,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介绍说,民间借贷的发展直接导致大量纠纷成讼。最高法院研究认为,应当回应广大中小微企业对阳光融资和正当投资的渴求;回应金融市场化改革对形势发展和司法工作的要求。

杜万华表示,利率的规制是民间借贷的核心问题。他进一步解释说,《规定》有关民间借贷利率和利息的内容主要包括,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对于利息出于24%-36%的这一部分,法院不保护,但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也不反对。

通常的观点认为,借贷的利率只要超过或者变相超过国家规定的利率,即构成高利贷。 那么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实际上存在着软硬两条界限,即24%和36%。

除了高额的利息,高利贷最为人知的特征便是先期扣除利率部分。此外利滚利的复息计算方式也是高利贷的主要特征之一。当然,这些方式都是法律禁止的,但放贷者往往在合同条款上予以规避,从而造成司法审判中的举证困难。

高利贷危机爆发的成因

一位不愿具名的学者认为,如果从城市和农村的居住功能来区分,引发民间“高利贷”的原因大致有两种:“城市居民向银行借贷的高门槛”和“农村金融机构的不完善”,最终使得借贷者“铤而走险”。

第一种情形下,个人要从银行贷到款,除了房贷、车贷等消费类贷款,其它的个人贷款一般都要求有抵押物,虽然有少数银行提供不需要任何抵押物的信用贷款,但只面对银行认定的一些特定优质客户。银行的高门槛拦住不少人,地下高利贷就有了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