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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言为何遭证监会顶格处罚 四大操纵手段影响恶劣(4)

2017-04-01 10:22:37      参与评论()人

一、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

集中资金、持股优势连续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中的资金优势,是指行为人为买卖证券所集中的资金相对于市场上一般投资者所能集中的资金具有数量上的优势,这种优势可以通过行为人在行为期间动用的资金量及其所占相关证券成交量的比例、同期市场交易活跃程度以及投资者参与交易状况等因素综合判断。持股优势,是指行为人持有证券相对于市场上一般投资者具有数量上的优势,这种优势可以通过对行为人在行为期间持有实际流通股份的总量及其所占相关证券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的比例、同期相关证券的投资者持股状况等因素综合判断。

简单来说,集中资金、持股优势连续交易具有两个特点:1.集中大额资金买卖;2.频繁买卖。这里资金优势主要体现在有钱、任性、买买买上,而持股优势则更体现为因持有证券数量较大存在卖空上的优势,比如可以同一天内先卖出后买入进行T+0交易,还可以不以成交为目地虚假地挂出大量卖单。

但问题是,大额买卖和频繁买卖这两种行为本身并不为法律所禁止——集中大额资金买卖可以或是出于对目标公司业绩的强烈看好,或是出于收购等其他商业目的,只要遵守相应的法律规定和监管要求(如举牌要求),则无可厚非;频繁买卖更是可以作为一种投资策略,尤其是对于已经持仓的交易者而言,T+0当天买进卖出已经成为一种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可的投资策略(参见股民诉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一审判决书),在投机性较强的A股市场,这种交易手法也不必受到过多苛责。那么这里最主要的问题还是在于操纵行为人的主观动机,所谓主观见之于客观,单从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交易这一行为本身很难认定行为人的主观动机,还需要辅之以其他行为进行综合考量,这也是在证监会以往涉及连续交易处罚中,极少以单独一种连续交易手段认定构成操纵的原因。

关键词:证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