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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言为何遭证监会顶格处罚 四大操纵手段影响恶劣(6)

2017-04-01 10:22:37      参与评论()人

这种认定思路是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以下简称为《证监会指引》)做出的,但本质上仍不能突破前述问题,即如何与正常交易相区别的问题,这种数字的罗列只是看上去唬人罢了,根本无法证明行为人主观上的操纵意图。

本文认为,对于这类操纵行为,比较严谨的认定思路应该是:首先区分行为人是短线操纵还是长线操纵,如果是短线操纵,其一定存在在某一时段集中、大笔交易(可能存在以高于市场成交价的价格大单买入,以为了拉抬股价),并在股价拉升到一定程度后即反向交易的行为,这类操纵具有短平快的效果,也比较容易推定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大笔的买入是为了短期拉升股价,为随即做出的反向交易提供获利空间。但如果是长线操纵,行为人的买入、卖出行为在时间上间隔比较久,则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单从买卖交易量和交易占比认定操纵行为难以服众,这种情况下,可以结合其他证据来印证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如行为人进行了高买低卖的明显不合理交易,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对倒(自买自卖)、大笔申报单后撤回等异常交易、结合信息优势进行操纵等,以此来综合认定行为的违法性。

二、利用信息优势(控制信息披露节奏及内容)连续交易

此种操纵模式是近年来新兴起的模式,过去引起广泛讨论的徐翔案和宏达新材朱德洪案均属于此类操纵。

关键词:证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