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经济频道首页 > 正文

鲜言为何遭证监会顶格处罚 四大操纵手段影响恶劣

2017-04-01 10:22:37      参与评论()人

来源: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

作者:徐瑶(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2017年3月30日,证监会网站发布〔2017〕29号《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鲜言)》,正式对鲜言操纵市场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没收其违法所得578,330,753.74元(约5.78亿元),并处以2,891,653,768.70元(约28.92亿元)罚款,罚没款合计约34.7亿元;同时,对其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根据《证券法》第193条和第203条对关于信息披露违法和操纵市场处罚的规定,证监会此次对鲜言的处罚在两种行为上都是顶格处罚。在鲜言的两种违法行为中,信息披露违法是指其未按规定进行举牌(持股比例变动超过5%),本文不多做探讨,主要讨论其市场操纵行为。在目前为止证监会发布的近100个操纵市场行政处罚当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倍罚款的顶格处罚非常罕见,在此之前一共只有三例,而且是同一人所为,分别是〔2017〕21号唐汉博案、〔2015〕34号唐汉博案和〔2014〕54号唐汉博案。但是,这三例案件的罚没金额最多也不过在2亿元左右(〔2017〕21号)。三起案例累加起来的总罚没金额不超过3亿元,不及鲜言案罚没金额的零头,那么,鲜言案缘何让证监会如此大动干戈?

鲜言的市场操纵行为主要涉及四种操纵手段,分别是:1.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交易;2.利用信息优势连续交易;3.在其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自买自卖”股票;4.虚假报单。

1234...全文13下一页
关键词:证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