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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言为何遭证监会顶格处罚 四大操纵手段影响恶劣(7)

2017-04-01 10:22:37      参与评论()人

利用信息优势连续交易行为的核心问题是通过对“信息优势”的利用实现操纵。而根据《证监会指引》第19条的规定,“信息优势”是指行为人相对于市场上一般投资者对标的证券及其相关事项的重大信息(其内涵要广于内幕信息)具有获取或者了解更易、更早、更准确、更完整的优势。

此类操纵具体运作方式可总结为:上市公司大股东和/或私募机构在股价处于低位时大笔买入股票(可能存在先采用抛出利空消息的方式打压股价),然后通过利用其信息优势地位释放利好消息,在股价上升到一定程度时卖出股票获利。

在此类操纵中,行为人的主观状态是通过对信息发布节奏和内容的控制,造成市场活跃的假象并吸引其他投资者跟风操纵,从而达到获利目的,获利的来源是市场活跃假象和其他投资者的跟风交易。简单来说,行为人意图通过对股价的操纵获利,而不是单纯地利用信息获利(如内幕交易行为),这种“操纵”,既是行为,也是目的。

至于何为“利用信息优势”,证监会的定义在实际操作上并不具有任何意义,并且无法与内幕交易中“内幕人”具有的信息优势相区别,不能体现出此类操纵行为人特有的信息优势地位。这里的信息优势不应单单指“获取”或“了解”上的优势,还应该包括为了实现操纵意图主动制造、拆分、加工、发布、传播各类重大信息的优势,体现的是行为人对信息的整体把控,而非单单的被动接受。“利用”,则体现为行为人在具备上述信息优势的基础上以之作为手段对这一优势地位的不当运用,体现为以在信息的披露方面作各种文章,以对投资者产生诱导,实现操纵股价获利为目标。

关键词:证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