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经济频道首页 > 正文

鲜言为何遭证监会顶格处罚 四大操纵手段影响恶劣(3)

2017-04-01 10:22:37      参与评论()人

比如,本案中鲜言使用的四种操纵手段分别是:1.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交易;2.利用信息优势连续交易;3.在其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自买自卖”股票;4.虚假报单,这四种手段单独来看的话,2、3、4可以从行为人的客观表现推断行为人主观上操纵的意图,从而可以分别构成独立的市场操纵行为,但是,第一种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交易本身并不应为法律所禁止,因为在市场上自由交易本身是无可厚非的,资金、持股优势本身也不是必然受苛责的,只有具备主观操纵故意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交易才是法律所禁止的,那么这类交易就需要结合其他外部因素(如行为人从事了高买低卖股票连续交易等不合常规的交易)或者是2、3、4等其他手段来综合判断行为人主观上的操纵意图,如果能与2、3、4相结合,则1本身就不该作为一种独立的违法行为而存在。就好像一个人拿刀杀了一个人,又开枪杀了另一个人,这个人可以构成两个故意杀人罪,但是这个人如果乱挥刀或者乱开枪,这个行为本身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只有把乱挥刀乱开枪和行为人主观上要杀人的意图结合在一起,才能认定故意杀人罪。

这个问题不光存在于本案当中,在所有涉及连续交易+X(除连续交易以外的任何一种操纵手段)的市场操纵中都会涉及,证监会应当把这个问题厘清,否则就会有过度处罚、重复处罚的嫌疑。

关键词:证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