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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完善公司治理重在健全制衡机制(5)

2017-07-31 11:45:00    经济参考报  参与评论()人

显然,如何实现“各负其责”,并不是轻而易举的。目前的制度安排并没有提出具体解决对策。

(一)出资人对企业的监督责任

对于国企,中国目前存在比较严重的监督主体(部门)泛化现象,多主体监督导致监督变成过度干预、监督无效或低效,也使企业疲于应对,难以专心于企业经营,而监督者却不用对监督的错误、失误和低效承担责任。按目前政策文件统计,有多达15个政府机构对国企有监督权,职权重叠、搭便车、互相推诿、各自为战等问题突出。而且,监督形式以行政化监督为主,由于行政处罚可以讨价还价,从而滋生企业负责人的“关系摆平”心理。相反,法律监督严重缺位,这包括:(1)法律缺失,无法可依;(2)执法不力,有法不依;(3)处罚过轻,无威慑力。经济监督(即激励)也很不到位,从而导致非正常获利,甚至走向犯罪。

(二)决策主体的个体责任

目前参与国企决策的主体众多,包括国有大股东(国资委)、党委会、董事会等,却无具体人对决策错误和失误负责,也就难以追究责任。其中,国资委作为国务院的特设机构,被视为国有资本的出资人代表。作为出资人代表,其享有法定的对国有资本的监督权,这是毋庸置疑的。但国资委在行使监督职能时,考虑较多的是符合规定,以合规为行为准则,而不是承担风险,因而国资委往往表现出“超股东”的行为,把选择董事、考核董事、任免企业负责人等权力,甚至企业业务决策权,都掌握在手中,而它又不可能对企业的经营失败承担责任。即使承担责任,责任也难以落实到个人,因为国资委是一个机构。

即使董事会内部,也找不出明确的责任人,更无法明确责任的大小。在西方发达国家,如美国,通过董事会备忘录制度,把董事会的集体责任转换为董事的个体责任。美国的董事会备忘录是一种严格的责任制度,它要求清晰、客观地记载每个董事在董事会上的发言、投票、决策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等事项,并要求每个董事对记载事项确认无误后签字,签字的目的就是要承担决策失误和错误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民事、刑事和行政三种并存的责任,而且每种责任的强度都足以使董事决策时不敢有丝毫懈怠。但是,中国迄今没有建立起健全的董事会备忘录制度。根据我们的统计,中国上市公司中有董事会备忘录的公司占比一直处于很低水平,其中国有控股公司还呈下降趋势,从2012年的5.89%下降到2015年的3.32%。不难看出,微不足道的责任,势必导致董事决策的随意性,尤其是独立董事,行权时的“附和性”普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