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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完善公司治理重在健全制衡机制(6)

2017-07-31 11:45:00    经济参考报  参与评论()人

基于中国目前的实际,可以董事会备忘录制度扩大到参与决策的每一个主体,包括党委会的每个成员。要使每个参与决策的个体认识到,决策违规、犯错和失误的责任很大,从而促使他们谨慎决策,决策前要“做功课”。

(三)自我约束机制

在西方发达国家,决策主体尤其是经理人的自我约束被视为责任机制的重要方面。自我约束的作用要远大于外部约束,因为外部约束是被动的,而自我约束是主动的。但是,自我约束不会自动实现。实现自我约束的三个条件。一是责任者“犯错”被惩罚的力度足够大。这里的“犯错”不仅包括违规违法,还包括决策和监督失误甚至错误;二是责任一定要明晰到个人,且能够明确责任大小;三是要有足够的激励力度。惩罚力度大和责任清晰,会使责任者犯错和违规的成本极大提高;激励力度大,则会使当事者做不好的损失太大。对于自我约束来说,上述三个方面缺一不可。

另外,职业经理人市场也会促进决策主体的自我约束。决策主体,包括高管和独立董事,要更多的来自职业经理人市场,市场必须透明,这样的市场具有信号传导和惩戒作用,由此,能够使决策主体切实感到,做好了有利于他们的职业发展,身价会上涨,甚至大涨;而做不好,则不利于他们的职业发展,身价会大跌,甚至终身不得不退出经理人市场,包括被禁入。要少从高校、研究机构和退休的公务员中聘请独董,因为他们不能受经理人市场约束,干不好退出,对他们的职业生涯没有任何影响。

公司治理是依法治国在企业中的体现,公司治理必须靠法律规则来确立,以此来规范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利和责任关系,以此形成相互制衡的机制。目前,相对于发达国家完备的公司治理法律规则体系,中国公司治理相关法律则不同程度地面临着“立、改、废、释”的工作。在当前相对薄弱的法律基础环境下,健全法律规则,应该成为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的题中要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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