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经济频道首页 > 产经 > 正文

债转股进展扫描:四大突出问题浮出水面(6)

2017-07-21 11:25:04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同时,应尽快出台债转股的配套实施细则,这是重中之重。而除所有债转股项目都存在的税收、资本占用等方面的共性问题外,对上市公司市场化债转股业务模式的监管也应出台相应指引。为调动银行实质性落地债转股的积极性,也应予以其一定的政策激励。

即便目前在债转股开展过程中面临不少挑战和问题,但这些问题并非无解。如果这项政策运用得当,确实可以起到降低企业高杠杆率、化解银行潜在不良资产压力的作用。《报告》称,总体来看,债转股对解决当前问题卓有成效、利大于弊,所以要积极寻求突破困境的解决方案,完善激励和监督机制,促进债转股积极稳妥推进,并尽可能减少不利后果。

上述AMC高管称,现如今债转股难推进的原因是由政策环境、银行、企业等多方面造成的,首先,最核心的原因是银行和企业就风险损失分担无法达成一致,双方都不愿承担损失。因此,要研究建立债转股的定价机制和风险承担机制,即允许有问题的企业分期将损失计入成本,对企业的利润、税收的减少有容忍度。这就可以为银行打折债转股创造条件。打折后的转股损失企业应承担大头,同时银行也应用拨备核销来承担一部分。

其次,应尽快出台债转股的配套实施细则,这是重中之重。本轮债转股相关方大体分为实施主体、债转股企业、政府部门三类。在参与的政府部门方面,主要是由国家发改委牵头,“一行三会”、财政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地方政府等部门配合。《报告》称,在资金募集阶段,社会资本的来源有保险资金、社保基金、产业基金、私募基金、银行理财等,其中保险资金、社保资金归保监会监管;对于银行成立的实施主体,由银监会制定相应的实施和管理细则并进行监管;转股企业如果为国企,应归国资委对口管理;基金运营和备案由证监会管理;转股股权退出时如果选择上市方式在二级市场转让,上市进程也归证监会管理;在债转股过程中涉及的税费处理,需要税务总局出台可能的优惠政策进行协调;如果债权直接转成股本出资时的规定,需要工商总局进行相应认定等。

这么多部门的参与,也就意味着要细化多方面的政策规定,但从54号文出台至今,除发改委出台了《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专项债权发行指引》,其他部委对债转股都还未出台相应配套支持政策、监管指引,导致银行和企业等参与主体因政策不明晰,多抱有观望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