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合规经营
第十九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全面的公司治理框架,应当遵循独立运作、有效制衡、相互合作、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合理的治理制衡机制和治理运行机制,确保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有效履行审慎、合规的义务,治理框架应关注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组织和管理结构的适当性;
(二)重要股东的财务稳健性;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重要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在公司管理中的适当性;
(四)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体系、内部审计及合规职能。
第二十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在对市场环境和自身关键资源能力分析的基础上制定战略规划,明确战略定位和盈利模式。
第二十一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市场变化、发展战略和风险偏好等因素,确定审慎、可行的年度经营计划。
第二十二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整合风险管理资源,逐步建立独立、全面、有效的综合风险管理体系,公司董事会全面负责公司范围的风险管理、内控机制、内部审计和合规管理,确保公司风险管理行为的一致性。
(一)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委员会;
(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独立的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主要由非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或监事担任;
(三)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独立的风险、合规管理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在人员数量和资质、薪酬等激励政策以及公司内部信息渠道等方面给予风险管理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必要的支持。
第二十三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风险管控机制:
(一)制定适当的长、短期资金调度原则及管理规范,建立衡量及监控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流动性风险的管理机制,衡量、监督、管控公司的流动性风险;
(二)根据公司整体风险情况、自有资本及负债的特征进行各项投资资产配置,建立各项投资风险管理制度;
(三)建立资产性质和分类的评估方法,计算及管控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大额风险暴露,定期监测、核实并按照会计准则计提损失准备。
第二十四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统一的内部审计制度,检查公司的业务活动、财务信息和内部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