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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出台地方AMC监管办法: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2.5%(4)

2017-10-27 09:15:32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二)拟任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

(三)拟任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财务、会计或审计工作6年以上;

(四)拟任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合规负责人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经济、法务工作6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第十三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其任职资格自离任之日起自动失效。董事长、副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向省政府金融办报送其离任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批量收购、管理和处置省内金融企业不良资产;

(二)收购、管理和处置金融企业、类金融企业及其他企业的不良资产;

(三)对所购不良资产进行整合、重组和经营;

(四)对所管理的企业进行必要投资或提供资金支持;

(五)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

(六)对外进行股权投资和财务性投资;

(七)发行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

(八)经相关部门批准的资产证券化;

(九)财务、投资、法律及风险管理等咨询和顾问;

(十)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五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2年内不得转让(监管部门责令转让或司法机关强制转让的除外)。

第十六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变更股东、注册资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须经省政府金融办审核同意。

第十七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或子公司,须事前书面报告省政府金融办;按规定须事前审批的,依照有关规定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第十八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解散,应依法进行清算,省政府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派员指导监督清算工作。清算结束后,清算机构应当出具清算报告,编制清算期间收支报表,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报告,一并报送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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