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符合以下审慎性条件:
(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为实缴货币资本,须一次性足额缴纳;
(二)具有合格的发起人;
(三)有具备任职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事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专业团队;
(四)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七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发起人应为企业法人,单个股东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40%,股东之间不得有关联关系。同一企业法人不得持有两家或两家以上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或股权。
第八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发起人原则上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出资能力,发起时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其中主发起人出资额不高于净资产的50%,其他发起人出资额不高于净资产的70%;
(二)经营业绩良好,主发起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其他发起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
(三)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且必须是自有货币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资质信用良好,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和其他不良记录;
(五)信誉良好,在所属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成立后拟加入的新股东,其资质条件按照本条执行。
第九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自觉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勤勉尽责。
第十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董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金融、经济、法律、财务等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申请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应与所申请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利益冲突或者其他可能妨碍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
第十一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三)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拟任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总经理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