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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出台地方AMC监管办法: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2.5%

2017-10-27 09:15:32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10月25日,江西省金融办公布了《江西省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试行办法》(下文简称《试行办法》),明确建立风险管控为本的审慎监管框架,对银监会划定的地方AMC准入门槛进行了细化,包括但不限于地方AMC的股东资格、公司治理、高管任职、风险管控、资本充足性、财务稳健性、信息披露等。

银监会针对地方AMC设立分别在2012年、2013年以及2016年下发了“6号文”、“45号文”及“1738号文”。其中,6号文规定各省级政府原则上只可设立一家地方AMC,只能参与本省(区、市)范围内不良资产的批量转让工作,只有AMC才可参与10户以上不良资产批量处置,且不得对外转让。45号文划定地方版AMC准入门槛,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实缴资本。1738号文则对地方AMC的设立有所松绑,除了允许省级政府增设一家地方AMC,还允许地方AMC以债务重组、对外转让等方式处置不良资产,且对外转让的受让主体不受地域限制。

在地方AMC股东资格方面,《试行办法》规定,发起人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出资能力,发起时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其中主发起人出资额不高于净资产的50%,其他发起人出资额不高于净资产的70%。发起人应信誉良好,且在所属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值得注意的是,《试行办法》还规定,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地方AMC成立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2年内不得转让(监管部门责令转让或司法机关强制转让的除外)。

江西省金融办对地方AMC的董事和高管任职条件提出了较为严苛的要求。比如,地方AMC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应至少达到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的要求;拟任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总经理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

《试行办法》对地方AMC的业务范围进行了明确,主要包括: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批量收购、管理和处置省内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收购、管理和处置金融企业、类金融企业及其他企业的不良资产;对所购不良资产进行整合、重组和经营;对所管理的企业进行必要投资或提供资金支持;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对外进行股权投资和财务性投资;发行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经相关部门批准的资产证券化;财务、投资、法律及风险管理等咨询和顾问;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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