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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出台地方AMC监管办法: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2.5%(2)

2017-10-27 09:15:32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试行办法》还规定,地方AMC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2.5%。此外,在风险管控方面,地方AMC应当整合风险管理资源,逐步建立独立、全面、有效的综合风险管理体系。其中,股东在公司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应及时采取追加资本金等合理方式给予流动性支持。

不过,一位地方AMC管理层人士向澎湃新闻表示,地方AMC现在并没有资本充足率12.5%的监管约束。四大国有AMC属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所以有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2.5%的监管要求。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

据不完全统计,2017年以来,已有8家地方AMC宣布注册成立并获得批复,另有15家正在筹建中。目前,全国已设立近60家地方AMC。银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二季度末,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达1.64万亿元,不良贷款和关注类贷款存量规模超过5万亿元。

以下为《江西省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试行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省内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促进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金融监管职责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依法注册登记,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备案公布的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

第三条 江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金融办”)是代表江西省人民政府履行江西省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日常监督管理职能的机构,负责审查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以及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第四条 省政府金融办建立风险管控为本的审慎监管框架,审慎监管框架的基本要素包括但不限于:股东资格、公司治理、高管任职、风险管控、资本充足性、财务稳健性、信息披露等。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五条 设立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应向省政府金融办提交申请报告,经省政府金融办审查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再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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