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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作会议将定调监管竞争到监管协调 从降杠杆到稳杠杆(8)

2017-07-14 08:58:01      参与评论()人

2017年4月对资金池业务提出限制产品规模、限制投资范围(不得投资于私募债、资产证券化产品、高收益信用债券、低评级债券以及期限长的股票质押产品等流动性较差的品种)、控制久期错配、控制杠杆倍数等要求。2017年5月首提全面禁止通道业务,强调不得让渡管理责任。

3 未来中国或将迎接监管协调新时代

我国金融混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矛盾日益突出,预计未来将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型,资管业务将制定统一标准,加强监管协调,防止监管套利,更高层级的监管协调机制有望建立。

3.1 加强监管协调

迎接金融监管协调新时代,更高层级的监管协调机制有望建立。近年来在金融机构、影子银行及理财市场上频繁暴露出诸多风险,未来有望在金融监管方面建立“监管协调”机制,加强监管协调和防止监管套利。

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信托等与银行合作,一方面能满足实体经济的资金缺口,弥补市场失灵,有其存在发展的必要性;另一方面在监管无法系统跟进的情况下,政策以服务实体的名义进行了大量金融创新,增加了通道、拉长了资金套利链条、推高了杠杆水平;实体经济回报率下降使得过剩流动性滞留在影子银行体系内空转,金融风险上升;影子银行膨胀刺激了房地产泡沫,延缓了产能出清。

随着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召开、监管协调加强、资管统一新规出台,未来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将按照统一标准、消除套利、穿透监管、打破刚兑、逐步整改、规范统计等方向开展,影子银行全面监管时代到来。通过金融改革与实体改革协调推进,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影子银行有望正本清源,以规范、专业的资产证券化服务来盘活存量信贷资金,提升资金融通效率,有效服务实体经济。

3.2 从分业监管到功能监管

中国金融监管体系将从分业监管和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功能监管是治本之策,一方面功能监管能够消除金融创新带来的“监管真空”,另一方面又能减少监管标准不统一导致的“监管套利”。迈向功能监管的框架体系,所需做的远超简单的一行三会的合并,还需要在立法、一行三会职能和监管理念进行改变。

功能监管是按照经营业务的性质来划分监管对象的金融监管模式,如将金融业务划分为银行业务、证券业务和保险业务,监管机构针对业务进行监管,而不管从事这些业务经营的机构性质如何。其优势在于:监管的协调性高,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处理和解决;金融机构资产组合总体风险容易判断;可以避免重复和交叉监管现象的出现,为金融机构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