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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驰4s店把事故车当成新车卖 消费者索三倍赔偿未获法院支持(4)

2018-01-02 10:11:05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冯先生说:“我认为被告龙星行4S店在整个销售过程中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应该承担退一赔三责任。我当时的诉请就是把车退给他们,然后他们赔偿我整车的三倍,一共是190多万。我们提供的资料,一是销售合同,还有一个补充协议,主要是证明关于这个车子的合同约定金额;二是我们购买这个车时他给我们出具的发票,还有车上牌、最后支付车购税、保险等的票据;三是车辆的登记证书,提供了这个车销售之前出事故的一整套证据材料,比如当时出事故从保险公司调到的原始照片,以及在龙星行4s店定损的照片、定损单,包括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一个系统截图,这些我们全都提供给了法院。”

法院在开庭后又再次建议双方庭外调解,但双方最终还是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冯先生说:“我们这边律师给法官的回话是同意协商,被告那边也同意调解。于是就由法官沟通双方的调解,后来法官也拿出了一个意见,一开始是说被告——龙星行4S店愿意让我们把车退给他们,他们一次性赔偿我们100万。法官一直给我们传达的意思是对方同意了这个数额,看我们同不同意。100万我们是不同意的,120万我们也没有同意,后来到了140万。再后来,被告说车子不需要我们送了,省得产生从徐州到桂林往返的不必要的开销,他们龙星行4S店到徐州将这个车子开走,然后一次性赔偿140万,问我们是否可以接受。我们给法官回话,接受这个调解方案。法官说他告知一下被告,看后期怎么签调解协议。后来法官又告诉我们,说被告有几个股东,其中一个股东又不同意了。我们就比较气愤,一个大公司不能出尔反尔。于是这个事调解到这就没办法进行下去了。我们的律师要求法院尽快裁决。今年12月21日,广西灵川县人民法院下达了这个民事判决书。”

民事判决书终于是下来了,但是冯先生对判决不服,认为判决过轻。

冯先生告诉记者:“这个判决书对事实部分没有任何异议,对这个车辆出事故也没有异议,我们提供了所有材料,法院也查明的,没有什么好辩驳的。关键是这个笔锋急转之下,对法院的观点,我们很不满。法院的观点是:‘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5月18日签订的销售合同,及销售合同补充协议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双方应该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付清车款后,被告应当将符合规定的车辆交给原告,被告未如实告知原告车辆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进行重新喷漆处理的情况,被告的处理行为确有不当之处,考虑其损害极其轻微,该事实并不足以使原告陷入购买车辆的错误认识,并诱使其作出错误意思表示,且不影响车辆的安全性能及使用功能,尚不构成欺诈。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购车款及相关费用,并按照购车款三倍进行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这个损害是不是极其轻微,标准是什么?不足以使我们‘陷入购买车辆的错误认识,并诱使其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这个车出过事故,不是简单的维修,不单单进行了后保险杠的喷漆,保险杠下饰板是一个汽车的配件,配件也进行了更换。如果4s店事前告诉我们这个车子发生过事故,进行过这方面的维修,我肯定是不愿意买这个车的。我觉得法官在写这个判决书的时候,确实有点避重就轻了。所以我们对法院在这个问题上的定性非常有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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