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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驰4s店把事故车当成新车卖 消费者索三倍赔偿未获法院支持(6)

2018-01-02 10:11:05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经济之声:对于法院一审判决,不支持消费者惩罚性赔偿要求的理由,消费者不服,想继续上诉,那么新车在运输过程中受损,维修后仍当新车卖,消费者应不应该要求惩罚性赔偿?

李斌:“消费者有这个权利,因为欺诈就是故意隐瞒真相,实际上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的时候,经销商就知道这个车辆在运输过程当中喷漆损坏并被维修了,但并没有告知消费者,很显然这种情况应该能够被认为是隐瞒事实,但是法院认定双方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实际上在最大的情况下,我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不真实的,因为我被你的错误信息误导了,因而做出一个错误的表示。但是实际上在2013年,最高法院曾经发布过一个指导案例,就是消费者到4S店购买车辆,(4S店)承诺的是新车,但实际上交付的是在出售之前就发生过事故并且维修过的车。法院最后就判决适用消保法,退一赔一了。但在这个案件中,这个车辆受损坏的部位和程度应该比这个案例更加严重,法院在认定这样的案件时,如何做出判决,是否要进行惩罚性的赔偿,其实各地法院的判决是不一样的,有的法院就认为只要你隐瞒了事实,对方就认为是欺诈。但是我们都有一个心理,我不愿意花新车钱买了一个事故车,如果法院认定这个事实存在,那就退一赔三。也有的地方法院认为,我要看你隐瞒的事实是否重要,如果他隐瞒的事实是重大的,比如核心部件发生了损坏你没有向对方披露,很显然这种情况就构成了欺诈,那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是能够成立的。如果没有告知的维修信息是轻微的,比如外观的维修并不影响到车辆的运营、安全和使用,有的法院也认为达不到认定欺诈的标准。

在实践上,法院在认定个案的时候,首先有一个人身权和财产权的问题,消费者当然就有权利根据这样的事实主张惩罚性赔偿,如果后保险杠损坏了,它的价值在整车全部价值中的比例占多少,可能法官会予以考虑,如果这样一个案件判决退一赔三,两百万的赔偿额可能和这个车辆所隐瞒的维修事实相对应的价值相差的过分悬殊,而导致双方的利益失衡。所以个案可能会有所不同,法官在认定的时候可能会有一些差距,所以如果消费者不服,完全可以行使上诉的权利,看看二审最终能否认定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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