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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16个问答(4)

2019-03-04 09:33:59    TechWeb.com.cn  参与评论()人

3.对发行条件中“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 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应当如何理解?

答:最近 3 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国家 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 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之一的,原则上视为重大违法行为:被处以罚 款等处罚且情节严重;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 影响恶劣等。 有以下情形之一且中介机构出具明确核查结论的,可以不认 定为重大违法:违法行为显著轻微、罚款数额较小;相关规定或 处罚决定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有权机关证明该行为不属 于重大违法。但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 会影响恶劣等并被处以罚款等处罚的,不适用上述情形。

4.对发行条件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中的 “重大不利影响”,应当如何理解?

答:申请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如存在同业竞争情形,认定同业竞争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时,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结 合竞争方与发行人的经营地域、产品或服务的定位,同业竞争是 否会导致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的非公平竞争、是否会导致发行人 与竞争方之间存在利益输送、是否会导致发行人与竞争方之间相 互或者单方让渡商业机会情形,对未来发展的潜在影响等方面, 核查并出具明确意见。竞争方的同类收入或毛利占发行人该类业 务收入或毛利的比例达 30%以上的,如无充分相反证据,原则上 应认定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以下内容:一是竞争方与发 行人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二是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针对同业 竞争是否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核查意见和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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