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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16个问答(2)

2019-03-04 09:33:59    TechWeb.com.cn  参与评论()人

答:为增强科创板的包容性,《上市规则》以市值为中心, 结合净利润、营业收入、研发投入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等 财务指标,设置了多套上市标准。其中,第 2.1.2 条规定了通用 上市标准,第 2.1.3 条规定了红筹企业适用的上市标准,第 2.1.4 条规定了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发行人适用的上市标准。 (一)发行人应当选择一项具体上市标准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审核规则》)相关规定,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应当在相关申请文件中明确说明所选择 的一项具体上市标准,即《上市规则》第 2.1.2 条中规定的五项 标准之一。红筹企业应选择第 2.1.3 条规定的标准之一。具有表 决权差异安排的发行人应选择第 2.1.4 条规定的标准之一。 发行人应当结合自身财务状况、公司治理特点、发展阶段以 及上市后的持续监管要求等因素,审慎选择适当的上市标准。 保荐机构应当为发行人选择适当的上市标准提供专业指导, 审慎推荐,并在上市保荐书中就发行人选择的上市标准逐项说明 适用理由,其中对预计市值指标,应当结合发行人报告期外部股 权融资情况、可比公司在境内外市场的估值情况等进行说明。 (二)发行人申请上市标准变更的处理 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召开审议会议前,发行人因更新财务 报告等情形导致不再符合申报时选定的上市标准,需要变更为其他标准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提出申请,说明原因并更新相关文件; 不再符合任何一项上市标准的,可以撤回发行上市申请。 保荐机构应当核查发行人变更上市标准的理由是否充分,就 发行人新选择的上市标准逐项说明适用理由,并就发行人是否符 合上市条件重新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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