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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针对部分申请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 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情形,在信息披露方面有什么特别要求?
答:(一) 发行人信息披露要求 1.原因分析 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发行人,应结合 行业特点分析并披露该等情形的成因,如:产品仍处研发阶段, 未形成实际销售;产品尚处于推广阶段,未取得客户广泛认同; 产品与同行业公司相比技术含量或品质仍有差距,未产生竞争优 势;产品产销量较小,单位成本较高或期间费用率较高,尚未体 现规模效应;产品已趋于成熟并在报告期内实现盈利,但由于前 期亏损较多,导致最近一期仍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其他原因。 发行人还应说明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是偶 发性因素,还是经常性因素导致。 2.影响分析 发行人应充分披露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 损对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 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3.趋势分析 尚未盈利的发行人应当披露未来是否可实现盈利的前瞻性 信息,对其产品、服务或者业务的发展趋势、研发阶段以及达到 盈亏平衡状态时主要经营要素需要达到的水平进行预测,并披露 相关假设基础;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发行人应当分析并披露在上市后的变动趋势。披露前瞻性信息时应当声明其假设的数据基 础及相关预测具有重大不确定性,提醒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应 谨慎使用。 4.风险因素 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发行人,应充分 披露相关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未来一定期间无法盈利或无 法进行利润分配的风险,收入无法按计划增长的风险,研发失败 的风险,产品或服务无法得到客户认同的风险,资金状况、业务 拓展、人才引进、团队稳定、研发投入等方面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风险等。未盈利状态持续存在或累计未弥补亏损继续扩大的,应 分析触发退市条件的可能性,并充分披露相关风险。 5.投资者保护措施及承诺 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发行人,应当披 露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定的各项措施;还应披露本次 发行前累计未弥补亏损是否由新老股东共同承担以及已履行的 决策程序。尚未盈利企业还应披露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按照相关规定作出的关 于减持股份的特殊安排或承诺。 (二)中介机构核查要求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应充分核查上述情况,对发行人尚 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是否影响发行人持续经 营能力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
近一个月以来,多地围绕科创板在抓紧准备中。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上海、湖北、浙江、安徽等地被曝出地方金融办、创投协会等单位摸底科创企业,备战科创板上市
12月4日,河南省科技厅发布《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做好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后备企业摸排工作的通知》,组织辖区内企业填报《上交所科创板后备企业信息收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