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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16个问答(3)

2019-03-04 09:33:59    TechWeb.com.cn  参与评论()人

2.针对部分申请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 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情形,在信息披露方面有什么特别要求?

答:(一) 发行人信息披露要求 1.原因分析 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发行人,应结合 行业特点分析并披露该等情形的成因,如:产品仍处研发阶段, 未形成实际销售;产品尚处于推广阶段,未取得客户广泛认同; 产品与同行业公司相比技术含量或品质仍有差距,未产生竞争优 势;产品产销量较小,单位成本较高或期间费用率较高,尚未体 现规模效应;产品已趋于成熟并在报告期内实现盈利,但由于前 期亏损较多,导致最近一期仍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其他原因。 发行人还应说明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是偶 发性因素,还是经常性因素导致。 2.影响分析 发行人应充分披露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 损对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 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3.趋势分析 尚未盈利的发行人应当披露未来是否可实现盈利的前瞻性 信息,对其产品、服务或者业务的发展趋势、研发阶段以及达到 盈亏平衡状态时主要经营要素需要达到的水平进行预测,并披露 相关假设基础;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发行人应当分析并披露在上市后的变动趋势。披露前瞻性信息时应当声明其假设的数据基 础及相关预测具有重大不确定性,提醒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应 谨慎使用。 4.风险因素 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发行人,应充分 披露相关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未来一定期间无法盈利或无 法进行利润分配的风险,收入无法按计划增长的风险,研发失败 的风险,产品或服务无法得到客户认同的风险,资金状况、业务 拓展、人才引进、团队稳定、研发投入等方面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风险等。未盈利状态持续存在或累计未弥补亏损继续扩大的,应 分析触发退市条件的可能性,并充分披露相关风险。 5.投资者保护措施及承诺 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发行人,应当披 露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定的各项措施;还应披露本次 发行前累计未弥补亏损是否由新老股东共同承担以及已履行的 决策程序。尚未盈利企业还应披露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按照相关规定作出的关 于减持股份的特殊安排或承诺。 (二)中介机构核查要求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应充分核查上述情况,对发行人尚 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是否影响发行人持续经 营能力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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